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7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新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通花园华通商业广场1幢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虎丘区。
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727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