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727号
申请人: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050243641T,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新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71510076L,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通花园华通商业广场1幢8室。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树山村10幢3室。
申请人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被保全人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江苏诺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诺信担保[2020]第1728号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