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727号之二
原告: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新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越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通花园华通商业广场1幢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兴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6元,减半收取132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53元由原告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