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7203号
原告: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1幢(新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通安华通花园华通商业广场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037元,由原告苏州三元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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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