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2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939957941,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北环路南侧(锦绣华庭-嘉)D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洪县天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上诉人江苏长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4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5月27日按照上诉人江苏长峰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以中国邮政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本案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9年6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该邮件已于2019年5月28日由上诉人江苏长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但上诉人江苏长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即为送达。上诉人江苏长峰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长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江苏长峰建设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良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孙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