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峰建设有限公司

5526南京厚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长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5526号
原告:南京厚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T9WG2X6,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余家湾街道**。
法定代表人:乙加波。
被告: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PC79039,住,住所地宿城区洪泽湖路**金鹏国际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胡峰
被告:江苏长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939957941,住所地泗洪县北环,住所地泗洪县北环路南侧(锦绣华庭-嘉)**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永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厚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赋能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长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厚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厚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厚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李 惠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胡业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裴昌乐
书 记 员 秦 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