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磐石市阜康街道集中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284民初1107号
原告: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磐呼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杨润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江,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市阜康街道集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阜康街集中村。
法定代表人:李华。
被告:磐石市阜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经开总部大厦906。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
原告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阜康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润礼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江、被告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华、被告磐石市阜康街道办事处的法定代表人陈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阜康街道办事处给付剩余工程款400,851.60元;2.判令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阜康街道办事处支付利息64,490.346元,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的4倍计算,自2021年4月25日起暂计至2022年5月16日;3.利息自2022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与理由: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内破损道路修复工程由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招标,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19年9月6日,磐石市阜康街道集中村村民委员会与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合同。2019年9月27日磐石市阜康街道集中村村民委员会对该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该工程资金由三个部分构成:吉林省磐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磐石市阜康街道办事处负责一部分,磐石市阜康街道集中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一部分,剩余部分在交通局欠公路改造款中解决(2021年6月该笔款项交通局已经支付到位)。吉林省磐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磐石市阜康街道办事处已支付300,000.00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400,851.60元至今未付,故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欠工程款本金属实,但是没钱给,我们尽量给,本金我们都给不上,关于利息部分想与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
磐石市阜康街道办事处辩称:本案不应将我们列为被告,2019年9月,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集中村村委会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没有义务支付,修路受益人是集中村,我们是集中村委会的上级政府,原则上应该全部由集中村承担。我们在起诉之前向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300,000.00元工程款了,已经替集中村承担一部分了,之后的工程款答辩人不应该再承担任何责任了。
庭审中,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证明欠工程款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2.工程结算单;3.竣工验收证书;4.成交通知书;5.发票1组。质证后,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磐石市阜康街道办事处认为与其无关,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特征,且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磐石市阜康街道办事处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1年9月6日,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工程合同,由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内破损道路修复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工程造价、结算方式、质量要求和工期。合同签订后,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如期完成了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道路修复工程。2019年9月27日,该工程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道路修复工程总工程款700,851.60元。磐石市阜康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于2020年1月16日向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工程款150,000.00元,于2021年4月25日支付工程款150,000.00元,剩余400,851.60元工程款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2021年9月6日,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经招投标后签订的工程合同合法有效,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磐石市阜康街道办事处作为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上级主管单位,虽自愿为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其没有法律上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即使关于工程款如何支付磐石市阜康街道办事处与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有约定,该约定也是其内部约定,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因此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磐石市阜康街道办事处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本案中合同已经约定了结算方式,即最后一笔工程款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因此,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应从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00,851.60元及利息(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40.00元,由磐石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