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284执1977号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磐呼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磐石市阜康街道集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阜康街集中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阜康街道集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284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9月1日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石市阜康街道集中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本院调解,申请人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偿还400000元修路款及诉讼费4140元,余款放弃,经与磐石市阜康街道沟通协调,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石市阜康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农经服务站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划扣磐石市阜康街道集中村村民委员会在磐石市阜康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农经服务站的账户内的非专项资金411080元(包括执行费6940元)至磐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院将划扣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04140元,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6940元,由被执行人磐石市阜康街道集中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