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4民初2429号
原告: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磐呼路7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磐石市兴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开发区仙人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磐石市。
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磐石市兴荣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00元,由磐石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