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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小余园艺工具经营部、温州城保清运有限公司东阳江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3614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小余园艺工具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北二环路1888号花木之窗西区1号。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城保清运有限公司东阳江北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茗**区恬里小区任畈村30幢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城保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新街龙腾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小余园艺工具经营部诉被告温州城保清运有限公司东阳江北分公司、温州城保清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小余园艺工具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小余园艺工具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小余园艺工具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保全费240元,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小余园艺工具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