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603民初1107号
原告: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城区春雷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保华,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进路**侧小巷街(煤管局家属院**号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振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俊,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山城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绍华,男,1990年5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山城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4元,免予缴纳。
审判长 王 炜
审判员 李志伟
审判员 王 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