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603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东侧小巷街(煤管局家属院2号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振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为371961.28元。经过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部分房产依法予以轮候查封。除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通知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申报财产,邮寄单显示已签收。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27日来本院进行财产申报,同时向本院报告名下的土地、房产、等一切资产都已被河南省舞钢市公安局依法查封;
二、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4月29日、6月17日、7月30日、8月19日先后五次对被执行人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验资等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全面查询;
四、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前往鹤壁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前往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信息;
六、本院经调查,位于鹤壁市山城区南开世纪城项目是被执行人公司开发的唯一项目,已由舞钢市公安局、北京昭源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法院先后进行了资产查封;
七、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袁俊进行询问,了解到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已建成门面房已抵债,公司目前运行靠向办事处借款运转;
八、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将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鹤壁市**世纪城E区建材城4#楼的18套房产予以轮候查封;
九、本院依法做出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限制消费;
十、本院通过面谈、电话、短信方式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经过和调查结果,并告知了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权利、义务。
综上,因被执行人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依法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或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政
审判员 马保军
审判员 侯 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