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民初1027号
原告:**,女,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故县。
被告: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本案与(2021)豫0603民初994号原告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服鹤壁市山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山劳人仲案字[2021]第91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21)豫0603民初99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淑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