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仕隆(河南)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621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仕隆(河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仕隆(河南)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621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仕隆(河南)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质保金3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之付清之日。本案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及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已有抵押和查封,本案已予以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621民初20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