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603执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东侧小巷街(煤管局家属院**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汇鑫输配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603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71961.28元予以冻结或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代雅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