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1282号
原告:上海上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3层H区3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678151XQ。
法定代表人:邓志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伯寒,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华乐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39412177N。
法定代表人:宋兴国。
原告上海上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13元,减半收取1956.5元,由原告上海上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