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

4484镇江市信瀚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4484号
原告:镇江市**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同心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瀚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磊,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涧阳,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州市华乐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宋兴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镇江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13日,原告镇江市**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市**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缪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