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

扬州永固桥架有限公司、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执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永固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汤年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之扬,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兴国。
本院在执行扬州永固桥架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7日扬州永固桥架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已履行1400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10400元。现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91执8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万永
审 判 员 石 立
审 判 员 吴 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玉宝
书 记 员 潘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