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民初1043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华乐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宋兴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雪,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塔西园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建润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09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15元,由原告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梁星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艳
书 记 员 侯辰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