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5248号
原告: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科赛睦邻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科赛睦邻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乐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