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天执字第451-1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华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嘉惠小区B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彭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路343号原市教育局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彭纲,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一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23号第二幢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岳阳华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湘高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岳阳华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金162000000元,利息21573000元(以年利率10.2%计算,从2013年1月15日暂计算至2014年5月4日),罚息7178760元(以1.62亿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2%的40%计算,计算时间从2013年4月3日暂计算至2014年5月4日),并应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425900元、执行费229826元,以上共计19140748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天行健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14074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辉跃
审判员***
审判员袁勇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