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君临国际新城****。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夏学校,,住所地:岳阳市梅溪乡花果畈村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夏学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夏学校承诺在2021年2月1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00万元,2021年3月15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0万元,2021年7月1日前将余额217万元全额付清;2、本案诉讼费用共109772元,由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夏学校承担,该笔费用于2021年2月10日前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夏学校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若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夏学校按本协议1项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2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剩余金钱给付义务;4、若被执行人岳阳市华夏学校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602执9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国平
审 判 员 付 锋
助理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青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