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财保32号
申请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和分水垄路交叉口君临国际新城1城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121446008。
法定代表人:彭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良,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岳阳景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大桥湖社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94030238P。
法定代表人:周军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岳阳景地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名下不动产合计价值15000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案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景地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或查封其名下不动产合计价值150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华
人民陪审员 王美英
人民陪审员 袁光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凌福然
书 记 员 董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