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楼区湘扬建材经营部、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1988号
原告:岳阳楼区湘扬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南湖桥小区。
经营者:杨文科,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楼区三眼桥街道南湖桥小区。
被告: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和分水垄路交叉口君临国际新城1栋20层。
法定代表人:彭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岳阳楼区湘扬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岳阳楼区湘扬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楼区湘扬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楼区湘扬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岳阳楼区湘扬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