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执保113号
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南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P8WAA3M。
负责人:鲁锋,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和分水垄路交叉口君临国际新城1栋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121446008。
法定代表人:彭纲,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国际商贸保税物流中心1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8AEE2X。
负责人:吴迪辉,分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3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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