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208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XX。
被告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X。
法定代理人彭钢
委托代理人:李柱清,岳阳楼区华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XX。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XX。
被告姚建曾,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XX。
原告**诉被告湖南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建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胡 聪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