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多乐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世纪高科支行,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武夷山路1518号(市司法局对面)。
负责人:种道长,行长。
被执行人:枣庄德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张范街道办事处张范东村。
法定代表人:张鹏,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立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魁,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多乐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
法定代表人:王学斌,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奚仲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张范镇张范西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成伟,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微山湖又一村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开发区光明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成香,经理。
被执行人:张鹏,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倪志芳,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张成伟,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于翌芳,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殷鹏,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殷波,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祥瑞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大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殷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世纪高科支行与被执行人枣庄德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立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多乐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奚仲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微山湖又一村餐饮有限公司、张鹏、倪志芳、张成伟、于翌芳、殷鹏、殷波、***、枣庄市祥瑞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403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枣庄德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立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多乐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奚仲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微山湖又一村餐饮有限公司、张鹏、倪志芳、张成伟、于翌芳、殷鹏、殷波、***、枣庄市祥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世纪高科支行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2019年6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收入情况及其他财产。同时,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枣庄德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立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多乐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奚仲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微山湖又一村餐饮有限公司、张鹏、倪志芳、张成伟、于翌芳、殷鹏、殷波、***、枣庄市祥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世纪高科支行到本院,询问其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提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世纪高科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世纪高科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枣庄德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立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多乐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奚仲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微山湖又一村餐饮有限公司、张鹏、倪志芳、张成伟、于翌芳、殷鹏、殷波、***、枣庄市祥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403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世纪高科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泉涌
助理审判员  梁 苗
助理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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