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多乐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多乐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3726号
原告:山东多乐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5623924。
法定代表人:任思军,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男,住澳大利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多乐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多乐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