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美人鱼景观贸易有限公司

句容市美人鱼景观贸易有限公司、安吉五福蓝海汤泉农家乐饭店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句执异字第0026号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美人鱼景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南门转盘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吉五福蓝海汤泉农家乐饭店,住所地浙江省安吉良朋镇天子湖现代工业园区。
投资人***,系该饭店业主。
被执行人*阿根。
第三人***,女,1969年9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6909231427,汉族,黑龙江伊春市人,住广东省从化市江浦街灌村路金泉山庄翠泉一街4号1202房。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美人鱼景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五福蓝海汤泉农家乐饭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即被执行人安吉五福蓝海汤泉农家乐饭店投资业主***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美人鱼景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五福蓝海汤泉农家乐饭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句商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安吉五福蓝海汤泉农家乐饭店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安吉五福蓝海汤泉农家乐饭店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安吉五福蓝海汤泉农家乐饭店系第三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无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安吉五福蓝海汤泉农家乐饭店(无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业主,依法应对该企业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故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与被执行人安吉五福蓝海汤泉农家乐饭店、***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句容市美人鱼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4)句商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三份,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