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4217号
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钢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成都国恒信息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祖明,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与被告成都国恒信息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以被告成都国恒信息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全部拖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辰锐信息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江国荣
法官助理 马振远
书 记 员 姜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