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博盛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台州博盛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博盛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陶家洋村1-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程飞,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顾卫超,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康乐小微企业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三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飞,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博盛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康乐小微企业创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1002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博盛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明强

审判员  徐黎明

审判员  陈永领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庞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