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267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1年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世纪花城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青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吕耕勤,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政府大院内大楼。
法定代表人:吕耕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13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9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截至2022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3000000元,诉讼费99939元,执行费80400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本院有多件被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26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青海
审判员胡航晓
审判员陈楼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