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55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敬雷,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民,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政府大院内东大楼。
法定代表人:吕勤耕,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滨,男,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元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