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财保76号
申请人: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
法定代表人:邹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芬,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瑶,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景园12号2单元7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就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博远19、20号”渔船予以查封。申请人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博远19、20号”渔船,不得办理抵押、买卖、光船租赁等手续;
三、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鹏
审 判 员 丁启学
人民陪审员 于荣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