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92民初826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4月26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
法定代表人:邹俊,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1088.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10月1日自被告处退休,于2021年1月27日领取了《独自子女父母光荣证》。被告应当按2011年度威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支付原告一次性养老补助。
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裁决,且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查确认,本案涉及以下要素事实:
一、退休前工作单位: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二、退休时间:2012年10月1日。
三、补助发放情况:未发放。
四、申请仲裁时间:2021年3月25日。
五、仲裁请求: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1088.30元。
六、仲裁结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威经劳人仲案字[2021]第1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份,证号为崮荣证字[2021]204621号,载明***与谢红伟生育一胎男孩,2021年1月27日崮山镇人民政府为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本院认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原告***系独生子女父母,被告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按2011度威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向其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具体数额为11088.30元(36961元×30%)。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1088.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生育一名子女,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告在为原告办理退休时应主动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其未主动支付,存在过错。且被告未举证证实原告明知此项权利而未及时主张。故被告抗辩本案诉讼已超过仲裁时效、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108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毕兴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