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2执5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景园12号2**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72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已被本院2021年12月28日依法扣押于威海三进码头的被执行人***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9”、“**20”号渔船。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拍卖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9”号渔船用以清偿相关债务。
二、拍卖被执行人***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20”号渔船用以清偿相关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