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72民初983号
原告: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
法定代表人:邹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平安街1669。
原告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8元减半收取6544元,由原告威海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