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双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祥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0211民初3509号
原告:开封市双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华英组团**楼******。
注册号:410291000016093(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祥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万隆乡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569802331G。
法定代表人:陈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祥符区
原告开封市双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祥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任审理。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租金90240元,违约金2.7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祥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开封市双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90240元,该款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结清;
二、如被告河南祥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原告开封市双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欠款和违约金27000元;
四、原告开封市双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后为1323元,由原告开封市双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跃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