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91民催73号
申请人:苏州嘉都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明街288号星明大厦7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嘉都设计营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出具的银行本票1份,票号为10503272/21550803,申请人为苏州嘉都设计营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时代招投标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7年11月1日,出票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本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嘉都设计营造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娄葑支行请求支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柳海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朱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