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元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财保15号
申请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9346024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九龙湖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市元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QM55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
法定代表人:倪洪盛。
申请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元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84946.6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4月28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缴纳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元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84946.6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