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03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志维,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2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3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执40号执行栽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