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E-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工业园区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高港区,为便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红祥
审判员万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范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