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江北晨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5民初5316号
原告:宁波江北晨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99054-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勤丰村***(大宝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9346024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九龙湖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江北晨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吴治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江北晨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