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516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禇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被告: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志维,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