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元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789346024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九龙湖街**。

法定代表人:季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莉,湖北竞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林,湖北竞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元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MA281QM55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

法定代表人:倪洪盛。

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元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9)穗仲案字第5631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07328.27元,本院于2020年07月02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宁波市元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8月25日向本院汇款人民币1548380.53元,扣除执行申请费18380.53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1530000元后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间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执268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首

审 判 员  宁 航

审 判 员  徐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姜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