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宁波路德城市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05民初1309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代理人:周含宇,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敏,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路德城市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0902256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西门外太平桥。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9346024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季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路德城市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姚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