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执行人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马坊乡马坊寨南侧。
法定代表人娄俊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金蓝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2执60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红军
审判员 任留柱
审判员 郑 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