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5223号
原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区金桥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皮兴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飞、杜飘,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科技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赖霖,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盈、余海波,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刘元国,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元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
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爱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邓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