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641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联江路社边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P86R9B。 法定代表人:**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科技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47436Y。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清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1641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账号7559********_60000内的存款2090309.69元(实际冻结0元)。现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账号7559********_60000内的存款2090309.6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