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281民初7014号
原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
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5月5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混凝土款64807.06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87960元;3.判令被告迅即移走四片不合格T**;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对混凝土标号、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标准、计量方式、结算与付款、各自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同年5月9日、13日、15日、19日四次通知被告配送G50商品混凝土,用于***分离式立交桥其中的四片中梁浇注。同年8月4日、10日,**天园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已浇注四片中梁抽样检测,认定不符合设计强度要求,质量不合格。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辩称:1、2021年8月,原告自行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后,告知我司案涉T**混凝土抗压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但拒不提供检测报告。后经我司委托检测,四片T**均满足设计强度等级C50的要求;2、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对被告提供的混凝土进行检测验收,案涉混凝土已经用于施工,应当是经原告验收合格的产品,即便有问题也应该是原告自己承担责任;综上,我司提供的混凝土符合设计强度要求,原告无权解除买卖合同,要求我司进行赔偿,并移走四片T**。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
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5日,原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湖北宏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各类商品混凝土,供货数量和规格以甲方项目部提供的商混供应计划通知供应;乙方提供的混凝土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易性能、坍塌度、初凝、终凝时间及其他性能要求,并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合格;乙方对混凝土所用材料负责检验并对其质量负责,乙方应按甲方确定且经监理批准的混凝土配比进行生产;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供货计划、准确交货时间和地点,按约定和要求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和验收,按规定向乙方办结货款结算、验收票据并支付结算价款;乙方应严格按照混凝土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规范组织生产,按批量随机取样,检验其相应的性能并在混凝土浇注28日内向甲方提交质量检验报告;甲方在乙方产品生产地对混凝土及原材料进行取样时,乙方人员应当全面配合并协助,按时提供3天、7天、14天、28天强度报告;由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混凝土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按700元/立方米进行赔偿等。合同对货款支付以及违约责任等亦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原告供货计划提供了C50商混。原告用被告供应的商混在大冶市还地桥镇***浇注了四片分离式立交T**件(梁编号8-L2、9-L2、9-L3、9-L4)。2021年8月5日、8月11日,**天园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分别抽查了上述四片**,并分别向原告作出了两份混凝土取芯强度试验检测报告,该报告结论均为:
不符合设计强度要求;若对本报告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2021年8月12日,大冶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达了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处理意见及建议:鉴于混凝土抽芯抗压强度严重不达标,责令施工单位将不满足设计要求的4片T梁**直接废除。2021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垦农场至大冶梅咀公路大冶段改建工程技术联系函,载明:根据双方在2021年5月5日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的有关内容,现30mT梁预制4块中梁**已完成,目前经第三方检测及质监部门检测(回弹)及T梁抽芯,抗压试验后**混凝土,均未达到混凝土C50设计要求,由于你方商砼产品未达到我方质量要求,我方按合同有关内容提出赔偿事项。因达不成共识,双方故而成讼。
诉讼中,本院依法委托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四片T梁抗压强度进行鉴定。2022年5月24日,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T**件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50的要求。被告不服该鉴定报告,认为存在鉴定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再次委托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T**件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鉴定。2022年9月20日,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所检8-L2、9-L2、9-L3、9-L4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均大于50Mpa,满足C50设计要求。2022年10月26日,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四片分离式立交T**件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为:已完工的4片分离式立交T**件总价格388000元。
诉讼中,原告在庭审中承认收到**天园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两份混凝土取芯强度试验检测报告后均未在15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争议的关键是被告供货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是否合格。2021年8月5日、8月11日,**天园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了两份混凝土取芯强度试验检测报告时,已经告知了原告,如不服该报告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而原告径行在2021年8月7日即开始向被告主**赔。大冶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亦在2021年8月12日即下达了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要求将4片T梁**直接废除。上述操作明显欠妥、于理不合。现经本院委托,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所检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合格的司法鉴定意见,且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征询,本院对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供货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合格;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解除合同作出约定,原告在本案中既无法定解除权,亦无约定解除权,故原告仅凭自行委托的**天园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混凝土取芯强度试验检测报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诉争T梁**抗压强度合格,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移走T梁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3328元,由原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